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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感染的监测(四)

第四章  医院感染的监测

第一节医院感染病例监测
第二十四条医院必须对病人开展医院感染监测,以掌握本院医院感染发病率。多发
部位、多发科室、高危因素、病原体特点及耐药性等;为医院感染控制提供科学依
据。
第二十五条  医院应采取前瞻性监测方法进行全面综合性监测。
一、医院感染管理科必须每月对监测资料进行汇总、分析,每季度向院长、医院感
染管理委员会书面汇报,向全院医务人员反馈,监测资料应妥善保存。特殊情况
及时汇报和反馈。
二、医院应每年对监测资料进行评估,开展医院感染的漏报调查,调查样本量应不
少于年监测病人数的10%,漏报率应低于20%。
三、县以上医院和床位数≧300张的其它医院,应逐步开展监测资料的计算机管理,
对监测资料进行趋势分析。
第二十六条  医院应在全面综合性监测的基础上开展目标性监测。
一、省(市)级以上医院及其它有条件的医院每年应开展1~2项目标性监测。
二、监测目标应根据本院的特点、医院感染的重点和难点决定。
二、县以上医院和床位数≧300张的其它医院,应对医院感染病原体分布及其抗感染
药物的敏感性进行监测。
四、每项目标监测开展的期限不应少于1年。
五、应定期对目标监测资料进行分析、反馈,对其效果进行评价及提出改进措施;年
终应有总结报告:监测结束,应有终结报告。
第二十七条  100张病床以下、100~500张病床、500张病床以上的医院医院感染发
病率应分别低于7%、8%和10%;一类切口手术部位感染率应分别低于1%、 0.5%
和0.5%。

第二节 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
第二十八条  医院必须对消毒、灭菌效果定期进行监测。灭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%;
不合格物品不很进入临床使用部门。监测方法见《医院消毒技术规范》。
一、使用中的消毒剂、灭菌剂:应进行生物和化学监测。生物监测:消毒剂每季度
一次,其细菌含量必须<100cfu/ml,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;灭菌剂每月监测一
次,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。化学监测:应根据消毒、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,如
含氯消毒剂、过氧乙酸等应每日监测,对戊二醛的监测应每周不少了一次。
    应同时对消毒、灭菌物品进行消毒、灭菌效果监测,消毒物品不得检出致病性微
生物,灭菌物品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。
二、压力蒸汽灭菌:必须进行工艺监测、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。工艺监测应每锅进
   行,并详细记录。化学监测应每包进行,手术包尚需进行中心部位的化学监测。
   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每天灭菌前进行B--D试验。生物监测应每月进行,新灭
   菌器使用前必须先进行生物监测,合格后才能使用;对拟采用的新包装容器、摆
   放方式、排气方式及特殊灭菌工艺,也必须先进行生物监测,合格后才能采用。
三、环氧乙烷气体灭菌:必须每锅进行工艺监测,每包进行化学监测,每月进行生
  物监测。
四、紫外线消毒:应进行日常监测、紫外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和生物监测。日常监测
  包括灯管应用时间、累计照射时间和使用人签名。对新的和使用中的紫外灯管内
  进行照射强度监测,新灯管的照射强度不得低于100uW/cm2。使用中灯管不得低
  于70uw/cm2照射强度监测应每半年一次、生物监测必要时进行,经消毒后的物
  品或空气中的自然菌应减少90.00%以上,人工染菌杀灭率应达到99.90%。
五、各种消毒后的内窥镜(如胃镜、肠镜、喉镜、气管镜等)及其它消毒物品:应
  每季度进行监测,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。
六、各种灭菌后的内窥镜(如腹腔镜、关节镜、胆道镜、膀胱镜、胸腔镜等)、活检
  钳和灭菌物品:必须每月进行监测,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。
第二十九条进入人体无菌组织、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、粘膜的医疗用品和接触皮肤。
  粘膜的医疗用品:应符合《医院消毒卫生标准》(GB15982-1995)见附录二)中
  4.2规定。监测方法见《医院消毒卫生标准》(GB 15982—1995)。
第三十条  血液净化系统;必须每月对入、出透析器的透析液进行监测。当疑有透析
  液污染或有严重感染病例时,应增加采样点,如原水口、软化水出口.反渗水出口。
  透析液配液口等,并及时进行监测。当检查结果超过规定标准值时,须再复查。标
  准值为:透析器入口液的细菌菌落总数必须≦200cfu/ml,出口液的细菌的落总数必
  须≦2000cfu/ml,并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。

第三节  环境卫生学监测
第三十一条  环境卫生学监测:包括对空气、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的监测。
医院应每月对手术室、重症监护病房/室(ICU)、产房、母婴室、新生儿病房、骨髓
移植病房、血液病房、血液透析室、供应室无菌区、治疗室、换药室等重点部门进
行环境卫生学监测。当有医院感染流行,怀疑与医院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,应及
时进行监测。
    监测方法见 (院消毒卫生标准》(GB 15982-1995),卫生标准应符合《医院
消毒卫生标准》(GB 15982—1995)中4.l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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